公司被注销,欠的钱是不是就“人死债消”了?不少债务人打的就是这个算盘:赶紧把公司注销,让债权人无主体可执行。这种想法在法律上站不住脚。公司注销不等于债务消灭,债权人完全可以依法追股东、实际控制人甚至承诺还债的第三人。关键看公司“怎么注销的”。

一、先固定两件事

第一步,到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或工商档案核查:公司是普通注销还是简易注销;有无清算组、清算报告;是否依法公告并通知债权人;股东是否签署过《简易注销全体投资人承诺书》。

第二步,向执行法院提交《追加被执行人申请书》,把股东、实际控制人等列为追加对象,并附上上述证据材料。

二、不同注销情形,谁来还钱

1.未经清算或清算不实就注销

作为被执行人的公司未经清算即办理注销,导致无法清算的,申请执行人可申请追加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股份公司董事和控股股东为被执行人,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一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第二十条第一款。

2.简易注销却瞎承诺

公司通过简易程序注销时,全体股东承诺“未产生债务或已清偿全部债务”,实际却有生效判决确认的债务,股东对该承诺不实的内容承担连带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三款(2024年7月1日起施行)。

3.注销时第三人书面承诺替公司还债

在登记机关办理注销时,第三人书面承诺对被执行人债务承担清偿责任的,可追加该第三人在承诺范围内清偿。依据:《变更、追加当事人规定》第二十三条。

4.股东或主管部门无偿拿走公司财产

公司被注销或出现吊销、撤销等解散事由后,股东、出资人或主管部门无偿接受其财产,致使公司无遗留财产或财产不足清偿债务的,在接受的财产范围内承担责任。依据:《变更、追加当事人规定》第二十二条。

5.未实缴、抽逃出资、未届期转让股权、一人公司混同

这几类即便公司没注销,执行中也可直接追加:未足额出资的股东,在欠缴范围内担责(第十七条);抽逃出资的,在抽逃范围担责(第十八条);未依法履行出资义务即转让股权的原股东,在未出资范围担责(第十九条);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不能证明财产独立的,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第二十条)。

6.依法清算并依法公告

若公司确按程序清算,已知债权人也已书面通知,债权人未申报且公告期满按规则处理的,事后再追股东难度较大。但已知债权人未书面通知的,清算仍可能构成违法。

三、操作路径(可直接照做)

情形一:已有生效判决且正在执行。

申请追加股东→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必要时听证→裁定追加→恢复执行股东个人财产。法院应自收到申请之日起六十日内作出裁定。

情形二:法院驳回追加申请,要分清救济途径。

基于第二十一条(未经清算注销追股东)被驳回的,可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执行法院提起执行异议之诉(第三十二条);基于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无偿受让财产、第三人承诺)被驳回的,应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第三十条)。具体以执行裁定书载明的救济方式为准。

情形三:尚未起诉或无生效判决。

直接以“清算责任纠纷”或“股东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责任纠纷”为案由,起诉股东或实际控制人。

情形四:注销材料造假。

可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反映,申请撤销注销登记、恢复公司主体,再回过头来执行公司财产。

四、债权人要准备的证据

工商注销档案、简易注销全体投资人承诺书;清算报告、股东会决议;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截图;原判决书、执行裁定、终本裁定;证明注销前债务已存在的合同、判决书、执行立案材料;股东未通知债权人、未依法公告的证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