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当前经济转型背景下,合同诈骗罪与民事纠纷的边界问题日益突出,成为司法实务中的难点与热点。区分的关键不在于形式上的纠缠,而在于对"履约意愿"与"非法占有目的"的实质判断。作者通过在辩护实践中的体会总结出九要素审查法,从而能精准识别合同诈骗罪与民事纠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充分发挥审判职能作用为企业家创新创业营造良好法治环境的通知》(法〔2018〕1号)第2条明确要求,对生产经营融资中的创新创业行为,只要不违反刑事法律,不得以犯罪论处。这一政策导向表明,对于处于民事与刑事交界地带的合同争议,应当优先考虑民事救济途径,仅在确有充分证据证明行为符合犯罪构成时,才得动用刑事手段。
如何进行实质判断就显得尤为重要,我认为:
第一层:外观排除层
通过审查合同签订背景、履约能力、履行情况等外部要素,将明显属于民事纠纷的案件排除在刑事追诉范围之外。如果当事人在签订合同后积极履行,即使存在一定程度的虚假陈述,也不应一开始就作出刑事认定。
第二层:界限划分层
这是整个框架的核心环节。经过对大量案例的分析发现,实践中往往容易混淆"合同诈骗罪"与"合同欺诈"的边界。合同诈骗罪的欺诈是对整体事实的欺骗,而合同欺诈仅涉及个别事实。判断的关键在于:欺骗行为是否对合同的最终履行产生根本性影响。如果欺骗仅属局部、次要环节,且行为人仍希望并实际推进合同履行,则应当归入民事纠纷范畴。
第三层:构成要件审查层
要严格适用《刑法》第224条的构成要件,该条第5项"以其他方法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的"作为兜底条款,在实践中存在被扩大适用的风险。该条款的适用必须同时满足两个条件:一是手段与前四项列举情形具有同质性,二是必须证明行为人具有非法占有目的。仅凭虚假行为或部分不履行,不得轻易认定为诈骗罪。
表1:合同诈骗罪与合同欺诈的实质区分标准
| 审查维度 | 合同诈骗罪 | 合同欺诈 |
|---|---|---|
| 欺骗对象 | 整体事实或主要事实 | 个别事实或次要环节 |
| 履约意愿 | 无真实履约意愿 | 有真实履约意愿且实际履行 |
| 对价关系 | 付出极小或不付出对价 | 付出合理对价,仅局部不实 |
| 财产处置 | 转移、隐匿或用于非法用途 | 用于生产经营或合同约定用途 |
| 后续表现 | 逃匿、切断联系或拒不退还 | 因客观原因违约,但有补救意愿 |
案例一:黄某某等合同诈骗案。裁判要旨在于,对于建设工程等连续履行的合同,应当从整体履行情况进行判断,而不应仅因局部存在虚增工程量的行为就认定为诈骗罪。我们认为,该案创造性地提出了"整体性判断法",即应当综合考虑合同履行的全过程,而非仅注意部分环节。如果局部的不实行为不影响合同的根本履行,则应当给予归正的机会,而非直接转入刑事程序。
案例二:叶某林等合同诈骗案。该案的核心价值在于明确了"其他方法"这一兜底条款的适用边界。作者经过对该案裁判文书的细致研读,总结出实务中适用兜底条款必须对标前四项明文列举的行为具有"同等的危害性和同质性"。这一标准的提出,有效防止了兜底条款被随意扩张,从而保障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基于上述分析,我总结出实务审查中的"九要素审查法",供大家参考。这也是我在多年辩护实践中总结出的实务经验,强调对每个案件都应当综合考虑多方面因素,而不应"一切了之"地轻易下结论。
表2:实务审查"九要素"清单
| 序号 | 审查要素 | 偏向民事纠纷 | 偏向刑事诈骗 |
|---|---|---|---|
| 1 | 合同签订背景 | 有真实经营需求和能力 | 虚构主体、伪造资质 |
| 2 | 履约能力 | 签约时具备履约能力 | 签约时即无能力或明显不足 |
| 3 | 履行行为 | 积极履行,有实际行为 | 完全不履行或象征性履行 |
| 4 | 对价关系 | 付出合理对价 | 不付出或付出极小代价 |
| 5 | 财产去向 | 用于生产经营 | 转移、隐匿或使用不明 |
| 6 | 违约原因 | 客观原因导致违约 | 收受财物后故意违约 |
| 7 | 退还意愿 | 有补救意愿或退还表现 | 逃匿、拒不退还或切断联系 |
| 8 | 欺骗程度 | 仅涉及个别事实 | 涉及整体事实或核心条款 |
| 9 | 后续态度 | 积极协商解决纠纷 | 采取隐匿手段避免承担责任 |
另外,我认为商业风险与刑事风险应采用不同的判断标准,应当根据不同行业、不同类型合同的特点,制定不同的审查标准。对于高风险、高报酬的创新领域,应当更加谨慎地认定刑事责任;而对于成熟行业的常规合同,则可以适当采用更严的审查标准。
总的来看,合同诈骗罪与民事纠纷的区分,本质上是对行为人主观故意和客观行为的精细化判断过程。我提出的三层递进审查框架和"九要素审查法",均是基于对大量案例的深入分析和对司法解释的系统研读而形成的思考。希望这些思考能够为审判实务提供有益的参考,促进合同诈骗罪认定的严谨化和规范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