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上市公司因内部管理不善、内控失效、信息披露违规等问题导致股价暴跌、股民遭受重大经济损失的事件频发。2026年4月,洲际油气(600759.SH)因大华会计师事务所对其2025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出具否定意见,被实施其他风险警示(ST),复牌后连续多个一字跌停,逾43万股东深陷其中,卖盘封单动辄600万手,中小投资者几乎无法卖出。与此同时,控股股东广西正和实业集团有限公司被债权人申请破产清算,其所持近5.08亿股近乎全部质押并遭多轮司法冻结,公司控制权面临变更风险。
本文以ST洲际事件为核心案例,结合ST万邦(002082)、ST天玑(300245)、ST南都(300068)等同期发生的类似案例,从问题提出、原因分析、违法的法律依据、解决途径及维权的法律依据五个维度展开系统论述,旨在为因上市公司内部管理不善而遭受损失的投资者提供切实可行的法律维权路径。
一、问题的提出
(一)ST洲际事件的典型性
2026年4月27日,洲际油气股份有限公司(证券代码:600759.SH,以下简称“洲际油气”)发布公告称,公司2025年度审计机构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公司2025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出具否定意见的审计报告。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相关规定,公司股票自2026年4月28日起停牌一天,4月29日复牌后被实施“其他风险警示”,股票简称由“洲际油气”变更为“ST洲际”,日涨跌幅限制由0%调整为5%。
复牌后,ST洲际连续多个交易日一字跌停。4月29日复牌首日,封单超600万手;4月30日,封单仍超500万手。截至5月14日,公司已累计录得9个一字跌停,每日报价挂单均无法成交,中小投资者几乎完全丧失了退出机会。股价从2026年3月上旬最高9.09元/股跌至3.27元/股附近,累计跌幅超50%。
更为严峻的是,2026年5月7日晚间,ST洲际发布公告称,公司控股股东广西正和实业集团有限公司被债权人张友进以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明显缺乏清偿能力为由,向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破产清算。广西正和持有公司约5.08亿股,占总股本的12.25%,为第一大股东,但其持股近乎全部办理质押,并叠加多轮司法轮候冻结,股权流动性已完全丧失。这意味着,投资者不仅面临股价下跌的直接损失,还可能因控股股东变更而承受更大的不确定性风险。
(二)股东结构与损失范围
根据公开披露数据,ST洲际的股东户数在2025年12月31日为13.7万户,受2026年初国际油价上涨影响,公司股价从1月初约3元/股飙升至3月上旬最高9.09元/股,阶段涨幅接近200%,大量中小投资者追高涌入,至2026年3月10日股东户数峰值达53.7万户。即便到3月31日回落至43.35万户,仍远超正常水平。以2026年3月31日43.35万户股东、人均持仓亏损约3万元估算,中小投资者整体损失规模可能超过百亿元。
这并非个案。2026年4月至5月间,万邦德(002082)、ST天玑(300245)、南都电源(300068)等多家上市公司均因类似原因被实施ST,复牌后股价连续暴跌,大量投资者蒙受重大损失。这些案件呈现出高度相似的违法模式:公司内部管理不善→内控失效→信息披露违规→股价暴跌→股民受损,形成了证券市场中一个急待解决的结构性问题。
(三)问题的实质
上述事件的实质在于:上市公司作为公众公司,其内部治理质量直接关系到资本市场信息透明度和投资者保护水平。当公司内部控制失效、关联交易隐匿、资金占用未披露等问题长期存在时,投资者基于公开披露信息所做出的投资决策从根本上即建立在不完整甚至虚假的信息基础之上。因此,因公司内部管理不善导致的投资者损失,本质上属于信息披露违法行为对投资者合法权益的侵害,应当纳入证券虚假陈述侵权民事赔偿的范畴予以救济。
二、问题发生的原因分析
(一)公司内部控制体系失效
在ST洲际案中,海南证监局现场检查发现,公司存在两项重大内控缺陷:一是未披露与海南青玉能源集团有限公司等企业的关联关系;二是未按规定披露相关关联交易及关联方非经营性资金占用。大华会计师事务所在内控审计报告中明确指出,上述重大缺陷使公司内部控制“失去为财务报告及相关信息真实完整提供合理保证的功能”。
在万邦德案中,北京德皓国际会计师事务所发现公司资金管理和采购管理存在重大缺陷,涉及预付账款1.11亿元、无形资产1.69亿元、其他非流动资产8952.12万元,合计约3.7亿元资金流向存疑,审计机构无法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以判断其商业合理性。
在ST天玑科技案中,公司实控人关联方非经营性占用资金3320万元,同时通过“资金闭环流转”方式虚构算力集群项目业务,蓄意虚增收入7716.81万元,多期财务报表存在虚假记载。
上述案例共同揭示了一个深层问题:部分上市公司虽然建立了形式上的内控制度,但在实际运行中形同虚设,实际控制人或管理层可以轻易绕过内控程序进行关联交易、资金占用甚至财务造假,内控的预防、发现和纠正功能完全丧失。
(二)信息披露严重违规
内控失效的直接后果是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完整性、准确性无法得到保障。在ST洲际案中,公司长期未披露关联关系和关联交易,导致投资者无法了解公司真实的财务状况和经营风险。在天玺科技案中,公司连续多年信息披露违规,此前曾因政府补助未及时披露被证监局出具警示函,此次又因财务造假和资金占用被实施ST。
在南都电源案中,公司于2026年1月31日发布业绩预告,预计2025年归属净利润亏损8.9亿至12.5亿元;然4月24日又发布业绩预告修正公告,将亏损大幅向下修正为24亿至28亿元,第四季度单季亏损即超过24亿元。如此巨大的业绩预告偏差,严重误导了投资者对公司价值的判断。2024年和2025年两年间,公司合计亏损超过40亿元,而投资者在此期间基于不准确的业绩信息做出了投资决策。
(三)外部监督机制滞后
从上述案例的时间线来看,外部监督机制的介入往往具有明显的滞后性。以ST洲际为例,公司关联交易和资金占用问题并非短期内形成,但在问题累积到严重程度之前,监管部门未能及时发现和纠正。直到大华会计师事务所在年度审计中出具否定意见,问题才被公之于众,而此时股价已经从高位大幅下跌,投资者损失已经形成。
这种“事后发现”的监督模式使得投资者始终处于信息不对称的弱势地位,无法在投资决策时获取充分、准确的信息,从而在股价暴跌时措手不及。
三、违法行为的法律依据分析
(一)《证券法》关于信息披露义务的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2019年修订,以下简称“新《证券法》”)第七十八条规定:“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的信息,应当真实、准确、完整,简明清晰,通俗易懂,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第八十五条规定:“信息披露义务人未按规定披露信息,或者披露的信息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在ST洲际案中,公司未按规定披露关联关系、关联交易及关联方非经营性资金占用,构成了信息披露的重大遗漏,直接违反了新《证券法》第七十八条的规定。投资者因此在不完整信息基础上做出投资决策,在风险暴露后遭受的损失,有权依据第八十五条主张赔偿。
(二)《证券法》关于内部控制的规定
新《证券法》第四十条规定:“上市公司应当建立信息披露管理制度,保证信息披露的真实、准确、完整。”同时,中国证监会发布的《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明确要求上市公司建立健全内部控制体系,确保财务报告的真实性和完整性。上海证券交易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股票上市规则均规定,当上市公司内部控制被审计机构出具否定意见或无法表示意见时,交易所可以对公司股票实施其他风险警示。
在上述案例中,ST洲际、万邦德、天玺科技的内控审计均被出具否定意见,南都电源同样存在内控重大缺陷,这些公司的内控体系已经完全丧失了预防和纠正功能,但其在此前的定期报告中并未充分揭示相关风险,构成了对投资者知情权的侵害。
(三)《公司法》关于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义务的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23年修订)第一百八十条规定:“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对公司负有忠实义务,应当采取措施避免自身利益与公司利益冲突,不得利用职权牞取不正当利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对公司负有勤勉义务,执行职务应当为公司的最大利益尽到管理者通常应有的合理注意。”第一百九十一条规定:“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职务,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在公司内部管理不善的案件中,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往往未尽到勤勉义务和忠实义务,未能有效建立和执行内控制度,甚至直接参与或放任关联交易、资金占用等违规行为。根据新《证券法》第八十五条第二款,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等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因此,投资者在起诉上市公司主张赔偿的同时,可以将负有责任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列为共同被告,要求其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四)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的适用
2022年1月21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关于审理证券市场虚假陈述侵权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法释〔2022〕2号,以下简称“《若干规定》”),对证券虚假陈述民事赔偿案件的审理提供了系统性的规则指引。《若干规定》明确取消了此前要求的行政处罚前置程序,投资者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大大降低了维权门槛。
根据《若干规定》,虚假陈述行为包括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重大遗漏和不正当披露。上市公司未按规定披露关联关系和关联交易,属于典型的“重大遗漏”。投资者在虚假陈述实施日后买入证券,在揭露日后因卖出或持有证券而遭受损失,即可主张民事赔偿。
四、解决问题的办法与维权路径
(一)确定索赔资格与时间窗口
证券虚假陈述赔偿案件的核心在于确定“实施日”“揭露日”和“更正日”三个关键时间节点,据此划定索赔的时间窗口。
在ST洲际案中,根据律师初步判断,索赔条件为:于2025年4月23日至2025年4月30日之间买入ST洲际股票,并在2025年4月30日之后卖出或继续持有而遭受损失的投资者。其中,2025年4月23日可视为虚假陈述实施日,2025年4月30日可视为揭露日。需要特别指出的是,最终的时间窗口认定以法院审理结果为准。
(二)准备索赔材料
符合索赔条件的投资者应当准备以下材料:第一,加盖证券公司营业部印章的证券账户查询确认单原件,用以证明投资者的证券账户身份;第二,加盖证券公司营业部印章的股票交易对账单原件,对账单应涵盖从首次买入至卖出(或持有至起诉之日)的全部交易记录,明确显示交易时间、价格、数量等信息;第三,投资者本人身份证复印件;第四,相关起诉文件的签字材料。
上述材料中,证券账户查询确认单和股票交易对账单是最为关键的证据材料,直接关系到投资者损失金额的计算和索赔资格的认定。投资者应尽早前往开户券商营业部打印上述材料,以免因时间久远导致交易记录无法完整调取。
(三)选择维权方式
1. 单独诉讼
投资者可以以个人名义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证券虚假陈述侵权民事赔偿诉讼。根据《若干规定》,证券虚假陈述侵权民事赔偿案件由发行人住所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所在的市、计划单列市和经济特区中级人民法院或者专门人民法院管辖。对于ST洲际案,管辖法院应为海南省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单独诉讼的优势在于投资者可以对诉讼进程有更多的控制权,但劣势在于诉讼成本较高,且单个投资者的索赔金额可能较小,经济上不够划算。
2. 人数不确定的代表人诉讼
新《证券法》第九十五条第三款确立了“默示加入、明示退出”的代表人诉讼制度,规定:“投资者保护机构受五十名以上投资者委托,可以作为代表人参加诉讼,宣布为受损投资者提起诉讼。”中证中小投资者服务中心可以作为诉讼代表人,代表众多投资者提起诉讼。代表人诉讼制度是目前证券维权领域最为有力的集体维权机制。一旦投服中心或其他投资者保护机构介入,所有符合索赔条件的投资者自动纳入原告范围,极大降低了单个投资者的维权成本。
3. 委托律师代理维权
目前,国内已有多家律师事务所长期从事证券虚假陈述维权业务,积累了丰富的实务经验。投资者可以选择信誉良好的律师团队进行委托,通常采用风险代理模式,即前期无需支付律师费,待胜诉并实际获得赔偿后再按获赔金额的一定比例支付律师费。这一模式有效降低了投资者的维权经济门槛。以ST洲际案为例,盈科(上海)律师事务所谢连杰律师团队已公开发布索赔条件征集公告。
(四)索赔金额的计算
根据《若干规定》,投资损失包括以下三个部分:第一,投资差额损失,即投资者在虚假陈述实施日之后买入证券、在揭露日之后卖出或持有证券所产生的价格差额损失。计算公式为:投资差额损失=(买入平均价格-卖出平均价格或基准价格)×买入证券数量-已经收取的分红。第二,投资差额损失部分的佣金和印花税等税费。第三,上述资金自买入至卖出期间的利息损失。
在实际操作中,买入平均价格和卖出平均价格的计算通常采用加权平均法。对于揭露日之后仍持有证券的投资者,则采用基准日(通常为揭露日后第3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作为卖出价格的替代。投资者可以借助专业律师团队或第三方软件进行损失金额的估算。
五、维权法律依据的系统梳理
(一)实体法依据
投资者维权的实体法依据主要包括以下层面:第一,宪法层面,《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十三条规定公民的合法私有财产不受侵犯,投资者的合法投资收益和投资本金属于私有财产的范畴,应当受到法律保护。第二,民法层面,《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规定了侵权责任的归责原则,即“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证券虚假陈述致投资者损失属于典型的侵权行为。第三,特别法层面,新《证券法》第八十五条明确规定了信息披露义务人的民事赔偿责任,这是投资者维权的最直接法律依据。
(二)程序法依据
在程序法层面,投资者维权的主要依据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关于侵权责任纠纷的管辖规定和诉讼程序规定;《若干规定》关于虚假陈述案件受理条件、诉讼时效、举证责任、损失计算等专门性程序规则;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证券纠纷代表人诉讼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20〕21号)关于代表人诉讼的程序规则。
值得特别关注的是诉讼时效问题。根据新《证券法》及《民法典》的规定,证券虚假陈述民事赔偿案件的诉讼时效为三年,自投资者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在实务中,诉讼时效通常自中国证监会或其派出机构对违法行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日,或者人民法院对违法行为作出刑事裁判生效之日起算。投资者应当密切关注相关案件的监管处罚进展,及时在诉讼时效内提起诉讼,避免因时效届满而丧失胜诉权。
(三)监管执法的协同作用
虽然《若干规定》取消了行政处罚前置程序,投资者无需等待监管处罚即可起诉,但在实务中,监管部门的行政处罚决定仍然是投资者维权的重要支撑。行政处罚决定书对违法事实的认定具有高度权威性,投资者在诉讼中可以直接援引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的事实,大大降低了举证难度。
在ST洲际案中,海南证监局已下发《关于对公司采取责令改正措施的决定》,认定公司存在未披露关联关系、关联交易及关联方非经营性资金占用等违规行为。投资者可以依据该监管决定书主张公司存在虚假陈述行为,并结合股价下跌事实主张投资损失赔偿。
六、其他典型案例的比较分析
(一)万邦德(002082)案
万邦德于2026年5月6日复牌并实施其他风险警示,股票简称变更为“ST万邦”。审计机构发现公司资金管理和采购管理存在重大缺陷,约3.7亿元资金流向存疑,无法判断其商业合理性。公司2025年营业收入11.17亿元,同比下降22.59%;归母净利润亏损1.67亿元,同比下降401.65%。约4.7万股民受到影响,凡在2025年4月30日之后买入且2026年4月29日仍持有的受损股民可参与索赔。
(二)ST天玑(300245)案
天玑科技于2026年4月29日被实施其他风险警示,股票简称变更为“ST天玑”。公司存在严重的财务造假行为,通过“资金闭环流转”虚增营收7716.81万元,实控人关联方非经营性占用资金3320万元。复牌当日股价暴跌20%,较年内高点累计跌幅超40%。凡在2025年4月29日至2026年4月27日期间买入、2026年4月28日之后卖出或持有而亏损的投资者可参与索赔。
(三)南都电源(300068)案
南都电源于2026年被实施其他风险警示,股票简称变更为“ST南都”。公司2026年4月24日发布业绩预告修正公告,将2025年归属净利润从预计亏损8.9亿至12.5亿元大幅向下修正为亏损24亿至28亿元,第四季度单季亏损超过24亿元。2024年和2025年两年合计亏损超过40亿元。凡在2026年1月31日至4月24日期间买入、4月25日之后卖出或持有而亏损的投资者可参与索赔。
(四)案例共性分析
上述案例呈现出高度一致的违法特征和损害后果。在违法模式上,均表现为公司内控失效→信息披露不实→投资者基于虚假信息做出投资决策→真相暴露后股价暴跌。在损害后果上,均导致大量中小投资者在不知情的情况下高位接盘,在跌停潮中无法退出,遭受重大经济损失。在法律适用上,均涉及新《证券法》第八十五条的民事赔偿责任和《若干规定》的损失计算规则。这些案例充分表明,因公司内部管理不善导致股民损失的问题已经成为中国证券市场中一个系统性、结构性的痼疾,需要从立法完善、监管强化和司法救济三个层面协同发力予以解决。
七、结论与建议
ST洲际事件及其同期发生的多起类似案例,深刻暴露了上市公司内部管理不善对投资者权益的严重侵害。这些案件的基本脉络是一致的:公司内控体系形同虚设,实际控制人或管理层利用内控漏洞进行关联交易、资金占用甚至财务造假,而信息披露制度未能及时发现和纠正这些问题,导致投资者在信息不对称的条件下做出错误的投资决策,最终在风险暴露时遭受重大损失。
从法律层面看,投资者维权的主要路径是依据新《证券法》第八十五条和最高人民法院《若干规定》提起证券虚假陈述侵权民事赔偿诉讼。在程序选择上,投资者可以单独起诉,也可以通过代表人诉讼制度集体维权,或者委托专业律师团队代理索赔。在证据准备上,投资者应当及时调取并保存证券交易记录,关注监管处罚进展,在诉讼时效内积极主张权利。
从制度完善层面看,建议从以下几个方面加强投资者保护:第一,进一步强化上市公司内部控制制度建设,将内控审计的否定意见与更严格的责任追究机制挂钩;第二,完善关联交易和资金占用的实时监控机制,提高监管的前瞻性和及时性;第三,降低投资者维权门槛,扩大代表人诉讼制度的适用范围,充分发挥投服中心的公益性诉讼代表人作用;第四,加大对信息披露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和刑事追责力度,提高违法成本,形成有效震撇。
投资有风险,入市需谨慎。但“风险”应来自于市场本身的波动,而非来自于公司内部管理不善带来的信息欺诈。当投资者的损失源于公司违法行为而非正常的市场风险时,法律应当为受害者提供充分的救济途径。只有建立起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信息披露真实完整、投资者维权渠道畅通的良性市场生态,才能真正实现资本市场服务实体经济、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的根本目标。